1.體格檢查作業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46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之規定辦理;新進人員須接受一般體格檢查;倘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聘任主管認定之),應加做該特定之項目,故須接受一般體格檢查及特殊體格檢查。未依規定接受體格檢查者,依法規定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2.新進人員報到前需自行至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進行體格檢查(請至 https://hrpts.osha.gov.tw/Home/CertifiedHospInfoSearch查詢),「體格檢查」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一般體格檢查項目為(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2)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5)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6)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若為特殊體格檢查,其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附表十規定。
3.依人事室新進專任教師職員工應繳交資料檢核表內容規定期限內繳齊 (https://epn.fy.edu.tw/p/412-1055-1569.php?Lang=zh-tw)。若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繳交體檢報告至本中心收存管理,除有不可抗力之正當理由外,願意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相關規定之處理。若檢查結果有校園防治傳染病安全理由,願遵照本中心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建議,做進一步檢查或就醫,並配合後續追蹤事宜。
4.有下列情形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6條、第17條): (1)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2)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4)曾於勞動部認可之勞工體檢醫療機構實施體檢,且檢查內容涵蓋第4點一般體格檢查項目者,可提交期限內之體檢報告,即未滿40歲者繳交5年內之報告,年滿40歲至未滿65歲者繳交3年內之報告,年滿65歲以上者繳交1年內之報告。
5.如欲留存體檢報告正本,繳交影本時,當事人與承辦人員共同核對於影本上核章,註明【與正本相符】後歸還。
6.本中心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辦理健康管理之行政作業及追蹤管理,作為職場健康促進與危害預防之依據,並未將體格檢查報告作其他用途或延伸利用,亦不涉人事考核或任用決策,權責範圍僅限於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事項,特此說明。
7.參考依據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21、46條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17條
如有新進人員體格檢查相關問題,請來電至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王娜涓護理師 分機2330
